2007年3月2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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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审计局行政官司胜诉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豪

  本报讯  审计局要求企业提供审计资料,企业没有提供,审计局对此作出了行政处罚,企业不服,起诉到法院。据悉,发生在台州的首起审计行政官司日前有了终审结果,审计局胜诉。
  2003年12月,上海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从临海市人民政府下属的临海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广场建设领导小组承建了临海市市政广场灯具、电缆安装工程。该工程是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
  2005年4月1日,临海市审计局向灯具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审计临海市市政广场建设项目“广场灯具、电缆安装工程”财务收支情况,并要求该公司在当年4月5日前提供与该工程相关的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即会计账册、原始凭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等。灯具公司拒绝提供。2006年7月5日,遂将审计局对灯具公司作出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灯具公司遂将审计局告上了法院。
  三门县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任何使用国家资金的单位都属于审计对象,其相关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灯具公司虽不是国有企业单位,但其作为国家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依法属于审计对象,其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三门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审计局的处罚决定。
  台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日前驳回了灯具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